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368号
原告: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萃英门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909069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52909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系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对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预交),由兰州关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