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881民初280号
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