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8执144号
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判决书第三项即:1、被执行人拆除并取回在申请执行人处的层压生产设备,2、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当地仓储标准支付占用车间费用,至全部拆除取回为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了拆除并取回生产设备的义务,并支付了仓储费用40万元。另,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0.00元。至此,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吉08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