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603执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9月01出生,住广安市前锋区,汉族。
被执行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开区前锋园区滨河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57961986-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775号调解书,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但被执行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财产,金额以22235元为限。
二、上述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扣留、提取,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三、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