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财保33号
申请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旭程,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花园坝社区居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青轩,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支行,账号:×××37)予以冻结,并对被申请人在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锋区城镇老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0万元。申请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前锋区××路××号××幢办公用房(房产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2××5号)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支行,账号:×××37)、在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锋区城镇老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应领取的工程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和平支行,账号:×××3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南充市三佳建筑有限公司在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就前锋区城镇老旧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改造工程应领取的工程款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保全金额以90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