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25246号
原告:重庆合利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5号6幢27-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204597857。
法定代表人:罗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锋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796198647。
法定代表人:王旭程,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合利众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广成电控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合利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合利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55元,由原告重庆合利众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兰 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李 庆
书 记 员 陈星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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