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执2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1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995364P。
法定代表人:杨振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街道淮河路715号华运超市广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MA8LJ30D9M。
法定代表人:洪雪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调查,被执行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贤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