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44号 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写字楼A座1309-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99953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街道淮河路715号华运广场内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R7AU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52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134039000050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52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财保44号 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写字楼A座1309-1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2999536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纬二路街道淮河路715号华运广场内23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TR7AU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352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1549202134039000050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市鱼禾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35227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