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潮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浩潮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82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 被执行人:江西浩潮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浩潮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