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22执保13号
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洁西路5号都市港湾18栋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MA35X4HW8M。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鹰潭市明锐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眼镜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MA380G1A1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市明锐眼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22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明锐眼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鹰潭市明锐眼镜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