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57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萍。
被告: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南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南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
审判员*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