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南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04民初5752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萍。
被告: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南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南华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婷
审判员*玲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