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03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曲祥瑞。
申请执行人大连水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祥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依照(2018)辽0203民初20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曲祥瑞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至款项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张烈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