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6934号
申请人:***,女,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析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策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院**(太阳宫孵化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8388460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iv>
代表人:史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与北京策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55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75,开户行:××××××);2.被申请人北京策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01×××58,开户行:×××)。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2055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75,开户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策源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01×××58,开户行:×××),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