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3103民初2799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
被告:德宏州高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MA6NKKJN19,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工业园区帕底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德宏州高达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6956976677,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仙池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德宏州高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MA6KT9E67K,,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风镇环城东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宏州高达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被告德宏州高达化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德宏州高达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