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民辖终3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饶市中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诺普信办公楼****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原审被告:***,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被告:揭新帷,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审被告:黄美丽,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上诉人上饶市中天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揭新帷、黄美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27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和解协议》第十条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为该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故本案中该管辖协议亦适用于上诉人。《和解协议》甲方为深圳市诺普信农资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根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