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舒城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光彩大市场办公北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徐安延。
被执行人:舒城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城县万佛湖镇。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
申请执行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城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民终2766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城县万佛湖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人民币78913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杰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维东
书 记 员 俞成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