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特175号
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王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勇,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同俊,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铁十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士明,执行董事。
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铁工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宋海东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