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103民初3079号
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客运南站办公北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049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北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8NLEGD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博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