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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清远市粤北水务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告:***,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清远市粤北水务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帝景豪园二座3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1MA4W66QB89。
法定代表人:陈海亮。
原告**诉被告***、清远市粤北水务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计101.5元。
审 判 长  罗学云
人民陪审员  朱晓英
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