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舜建设有限公司

施贤中与某某、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1民初2907号之一
原告:施贤中,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开阳星居C42#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8565400166。
法定代表人:*民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玖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368305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贤中与被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砀山玖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施贤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375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7687.5元,由施贤中负担。
审判长常莉
人民陪审员**才
人民陪审员汪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