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2722号
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开阳星居C42#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865400166(1-1)。
法定代表人:*民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道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3960K。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
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诚
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