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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21民初2722号
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开阳星居C42#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865400166(1-1)。
法定代表人:*民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道北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1003193960K。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
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砀山县诚
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