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舜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民终5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男,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冬,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瑞,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北侧御都星城开阳星居C42#楼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7865400166。
法定代表人:陈民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荣,安徽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砀山玖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道北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336830550C。
法定代表人:何绪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因与被上诉人***、砀山县诚信建筑有限公司、砀山玖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磊
审判员  李震
审判员  张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艳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