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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13民初5935号
原告: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南三环。
法定代表人:辛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远大三路**远大城。
法定代表人: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0元,由原告大同市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新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