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远大近零能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与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2258号
原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南,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彭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宇,男,住湖南省。
原告***与被告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南、张颖与被告远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远大公司赔偿我医疗费88101.65元(截止2020年10月28日)、伙食补助费700元、伤残赔偿金135512元、误工费31153.85元、护理费16200元、营养费9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303.8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8550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交通费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远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9日,***与远大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受远大公司雇佣向北京老年医院提供空调维护服务。2019年7月9日,远大公司的分管领导彭泽宇要求***前往北京老年医院协助修理水泵。在修理过程中,水泵更换好配件后,拆卸上方因吊装用过的起重承荷铁管时,另一工人操作不当,使用铁管的另一端将***从水泵机上拨落,导致***受伤。***于2019年7月10日前往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检查,经查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胸10、12腰2椎体骨挫伤,腰1椎体陈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因对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无果,特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远大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在维修水泵时发生事故,与我公司无关,***不是履行劳务的时候出事的,是帮助案外人修理水泵,故其应找案外人及北京老年医院主张相关权利,另***腰部曾有旧伤,本次新伤可能与旧伤有关。另就***主张的各项诉请,请法院按照北京标准予以核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作为乙方与甲方远大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服务地点为北京老年医院,服务内容含医院空调故障处理、室内机维修、主机日常运行及保养等;双方每月月底进行结算,按4500元/月的固定标准支付服务报酬,每月提供服务的时间为26天,另加班按150元/天结算;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工具;协议期间,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甲方协助乙方进行意外险理赔,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自2018年11月19日开始为远大公司提供劳务,远大公司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2019年7月9日,***在北京老年医院协助维修水泵时自水泵上摔落而受伤。就本次施工,***主张受远大公司指派协助维修水泵,远大公司则称系***自行帮助第三人袁惠平维修水泵而受伤,非履行公司指派的劳务。就各自主张,***提交当时一同施工工人的证人证言、事发时现场示意图、事发后***及家属同远大公司工作人员就赔偿事宜协商的材料、录音光盘等,含远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一方提交就诊及费用相关材料,公司进行审核,认可系工作时摔伤。远大公司提交事发时照片及公司营业执照,主张公司经营范围不含维修水泵。经本院通知,彭泽余、袁惠平出庭陈述证言,彭泽余称医院要求公司维修水泵,因水泵不属于其维修范围,故其找了袁惠平来进行维修,在袁惠平进行维修操作时,现场含***在内公司员工予以了协助。袁惠平称彭泽余通知其去老年医院维修水泵,水泵系因中央空调出问题才进行维修的,之后系彭泽余支付的维修费,***摔伤时维修工作已完毕,系核对是否运转正常时摔倒的,***在其维修水泵时在一旁协助,其不认识***。
2019年7月10日,***至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4椎体压缩骨折,胸10、12腰2椎体骨挫伤,腰1椎体陈旧骨折,腰椎退行性变,于2019年7月17日出院,后***多次至该医院复查。就上述治疗,***支出医疗费88027.65元。
庭审中,***申请对其因本次事故导致的腰4椎体压缩骨折,胸10、12腰2椎体骨挫伤,腰椎退行性变的伤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人数、营养期、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致残率10%)、误工期限可考虑为120-180日,护理期限可考虑为60-90日,护理人数1人,营养期可考虑为60-90日,后续需要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经咨询相关专家约为20000元,可参照咨询情况执行,具体费用需以实际发生为准。***交纳鉴定费8550元。
本案中,***诉请88101.65元(截止到2020年10月28日);诉请伙食补助费700元,住院7天,每天100元;诉请伤残赔偿金135512元,要求按照北京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为此提交户口本;诉请误工费31153.85元,主张180天,每月26天的工作日,每月4500元,为此提交收入的银行流水;诉请护理费16200元,主张90天,每天180元;诉请营养费9000元,90天,每天100元;诉请被扶养人生活费4303.8元,系抚养女儿的费用;诉请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8550元、后续治疗费2万元。远大公司要求依据医疗费票据确定费用;对误工费数额有异议;后续治疗费要求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与远大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之后***为远大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后***受伤,就***受伤是否处于提供劳务期间,双方主张不一,事发现场人员至法庭陈述了证言。综合各方陈述,应认定***系受远大公司指派,在为远大公司提供协助维修水泵的劳务过程中受伤,远大公司应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损失确定一节,医疗费依据票据金额确定为8802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根据法定计算方式确定为139815.8元;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及***实际损失,确定为22500元;护理费根据***伤情及鉴定意见酌定为13500元;营养费根据***伤后恢复情况及鉴定意见酌定为3200元;精神损失费酌定为4000元;鉴定费依据票据确定为8550元;交通费根据***就诊情况酌定为400元;后续治疗费以今后实际发生情况为准,***可另行主张。综上,***损失共计280693.45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各项损失二十八万零六百九十三元四角五分;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千零四十三元,由***负担三百六十六元,已交纳;由长沙远大建筑节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七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喜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施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