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74号之一
原告: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申北一路96号1幢二层209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站,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立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科汇发展中心科汇三街6号八楼801房。
原告上***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柏力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彭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瑉一
书 记 员 冯瑉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