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巧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烈,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以下简称红岗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鼎顺公司无需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鼎顺公司无需向红岗幼儿园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红岗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鼎顺公司无需承担修复整改费用。(一)红岗幼儿园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与此相关的修复费用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二)因如红岗幼儿园或监理在施工期间提出需整改地方,已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前解决,不会发生不需要重新搭建脚手架等项目费用。因此这些修复费用也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对于造价意见书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垃圾运输方面的费用、“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拆除窗的防盗网”其中的“拆除窗的防盗网”、“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拆除窗边抹灰”其中的“拆除窗边抹灰”、“修复方案有因渗水导致油漆发霉等现象,需要铲除后重做”其中“铲除油漆层”、“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凿除封窗砌体”其中的“凿除封窗砌体”完全是因红岗幼儿园自身产生的,该修复费用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三)幕墙变更设计部分的修复费用与鼎顺公司无关。对于工程变更设计与此相关的施工内容属于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双方约定的内容之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由鼎顺公司承担。造价意见书清楚说明考虑到其他方责任,特地将此幕墙变更设计相关费用单独列出,故该幕墙设计的责任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四)清单漏项相应的修复费用与鼎顺公司无关。清单漏项属于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双方约定的内容之外,即使该漏项需要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是由鼎顺公司承担。造价意见书的质证答复函明确说明一般清单漏项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方。(五)对于其他费用,即使鼎顺公司需要按比例承担,相关修复费价格标准也是按照施工时的价格标准计价而不是按照2018年价格标准。价格差额是红岗幼儿园单方原因所致,应由红岗幼儿园承担。(六)鉴定与责任承担无关,鉴定结论不代表承担修复该处的责任是鼎顺公司。(七)涉案工程项目除鼎顺公司、红岗幼儿园之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为工程主体,即使存在损失,也应按照各自原因比例确定(包括红岗幼儿园在内),而且本案还存在前述设计变更等问题。二、鼎顺公司无需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对于红岗幼儿园要求鼎顺公司提交的资料,鼎顺公司不存在提交义务。鼎顺公司在红岗幼儿园及监理的监督下施工,红岗幼儿园及监理未对鼎顺公司提出不予施工、停止施工的意见,因此这些资料由红岗幼儿园及监理自行负责。且鼎顺公司已当面提交给红岗幼儿园的监理方,现在鼎顺公司已经不持有资料。双方不存在书面签收记录等也是符合现行类似项目施工的资料移交实际情况。资料应由红岗幼儿园向其监理要求提供,如监理不能提供,与鼎顺公司无关。因这些材料涉及其他方,鼎顺公司自身也无法独立做出来、无法提交,且时间过去近四年之久,也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三、鼎顺公司无需承担鉴定费、保全费。红岗幼儿园就整个工程申请鉴定,即使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成立,也不是全部工程项目均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锈钢不存在任何问题),且红岗幼儿园的损失是多方原因造成,因此,红岗幼儿园自身当然需要承担评估鉴定费,一审法院判决鉴定费全部由鼎顺公司承担显然错误。
红岗幼儿园辩称,一、鼎顺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的质量修复整改费用。(一)红岗幼儿园虽基于开学压力使用涉案工程,但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与红岗幼儿园使用工程没有直接关系,鼎顺公司有义务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鼎顺公司在施工期间因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未能在约定的2016年9月9日前完成工程。基于红岗幼儿园的开学压力,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监理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红岗幼儿园先开学,后续再由鼎顺公司陆续完成未完工部分和整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红岗幼儿园作为一家幼儿托管机构,若不能正常开学,将会影响多个家庭进而引发社会问题。故涉案工程与普通工程不同,普通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等工程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正因为涉案工程有其特殊性,各方才会同意红岗幼儿园于2016年9月19日开学使用工程,后续鼎顺公司利用幼儿园放假休息时间进场施工、整改,再组织各方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工程验收,故红岗幼儿园并非擅自使用工程。涉案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初步验收时以及完工验收时,各方已确认工程存在大量问题,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可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鼎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验收规范。由此可见,鼎顺公司的施工工艺和用材不符合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并非因鼎顺公司使用所造成的的自然损耗、人为损坏,工程的质量问题与红岗幼儿园使用没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据此可知,施工人的修理、返工或改建、减少收取价款是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作为承包人的鼎顺公司在收取全部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应对施工部分的质量承担责任。(二)在施工期间,红岗幼儿园和工程监理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鼎顺公司怠于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1.在施工期间,监理就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向鼎顺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如外墙(正立面、背面)和窗收口位置的铺贴质量差,不按常规做法,观感差;铝合金窗、幕墙、玻璃安装没有安装防坠落卡槽;防水卷材宽度与规范不符;全部窗框不走水,存在积水、渗水等,但鼎顺公司并没有正视问题,怠于修复,导致质量修复问题积重难返,增加成本,故工程竣工后再对工程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二、幕墙变更设计部分的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明确幕墙设计。图中未明示的其他钢构连接节点需投标单位深化设计及施工,费用含在报价中,结算不另行考虑,显然该项目并非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鼎顺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幕墙进行深化设计,故产生的设计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三、本案处理的是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围绕着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何修复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数额进行鉴定,并非针对建筑物本身所作的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鼎顺公司作为施工方是当然修复、返工责任方。四、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移交工程验收材料是鼎顺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鼎顺公司主张其已将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做成报审资料提交给监理方,鼎顺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监理或红岗幼儿园一直没有收到鼎顺公司提交的完整的工程验收材料。五、因鼎顺公司怠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应由鼎顺公司承担。
红岗幼儿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鼎顺公司承担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3.判令鼎顺公司承担违约金216900元;4.判令鼎顺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移交给红岗幼儿园;5.判令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支付安全防护工程费用220262.7元;6.判令鼎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0日,红岗幼儿园作为招标人发布《古楼幼儿园外墙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商务标》,鼎顺公司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参与投标并中标。
2016年7月30日,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鼎顺公司承建古楼幼儿园外墙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合同价款为723190.47元;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或政府主管机关发布的具体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符合招标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及各项要求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承担责任并采取补救或返工措施,直到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为止;合同另对建设施工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做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鼎顺公司进行施工。
2016年9月19日,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2016年10月至诉前,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过会议纪要、整改方案、联系函等方式确定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工验收不合格;对于涉案工程的外墙铺贴、不锈钢、铝合金窗、幕墙和玻璃、屋面防水、保温隔热、补遗等问题需要整改后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2017年6月,红岗幼儿园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依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评估鉴定。
2018年3月26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鉴定结论为:房屋外墙改造工程部分缺陷【外墙铝合金窗未设置防止脱轨跳槽的装置(限位器);在结构胶性能不明情况下,隐框玻璃幕墙上悬窗玻璃下端未设置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幕墙开启扇角度大于30度、开启距离大于300mm;幕墙、铝合金窗固定玻璃安装未开槽,且部分未加装压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处理意见:简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改造工程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缮处理。2018年8月20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1),鉴定结论为:1.天花板伸缩缝处(即中庭东面屋面伸缩缝)出现渗漏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相关条文的要求。2.外墙上楣未做成滴水檐或滴水线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相关条文的要求。3.外墙铝合金窗泄水孔开孔尺寸不符合设计。4.外墙铝合金窗外侧与墙体结合处未按设计要求填嵌密封胶,同样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5.窗下框固定螺丝或穿孔未打密封胶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6.外窗台饰面层比内窗台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且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7.铝合金窗框与墙体之间填塞不饱满不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相关条文的要求。8.外墙有渗漏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9.玻璃与铝合金窗扇下梃之间未有放置支承块不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相关条文的要求。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以上花费鉴定费39000元。
2018年8月27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出具《不锈钢防护网、护窗栏杆、玻璃等材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涉案的不锈钢防盗窗、不锈钢护窗栏杆,打印有“SUS304”标记的,为SUS304不锈钢;其他未打印“SUS304”标记的,为其他牌号不锈钢;符合招标文件系统“不锈钢”的要求。2.涉案的玻璃厚度为5.0mm,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约定6.0mm的要求。其中弧形玻璃的厚度及普通玻璃不符合要求。红岗幼儿园为此支付鉴定费48002元。
佛山市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红岗幼儿园为此支付费用63000元。
2020年4月21日,广州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修复方案造价为488499.81元,红岗幼儿园为此花费鉴定费用5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红岗幼儿园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发包,鼎顺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承包涉案工程,现无证据反映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审法院针对红岗幼儿园的诉请,分析如下:
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特定情形的出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关系恢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态而终结该合同。本案中,鼎顺公司已经投入劳动施工完毕,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能恢复原状归于消灭,红岗幼儿园诉请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鼎顺公司应否承担返工整改费用的问题。虽然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相应的工程质量风险应转移给发包人;但是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在施工期间和施工之后,红岗幼儿园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提出质量问题,鼎顺公司也予以承认,但怠于履行或拖延履行修复义务,红岗幼儿园据此主张鼎顺公司承担返工整改费用,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返工整改费用的具体数额,经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鉴定,确定了属于质量问题的具体项目,鼎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赔偿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外墙改造工程的修补费用。对于修补费用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之处,鼎顺公司应按照鉴定结论赔偿红岗幼儿园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因评估鉴定产生的费用共155682元,亦应由鼎顺公司承担。
关于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移交的问题。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系应当履行的与涉案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施工中的技术资料,配合红岗幼儿园完成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条第十项“鼎顺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有义务就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组织各方进行分部分项的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记录”,故鼎顺公司有义务配合红岗幼儿园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具体竣工验收材料应以相关主管部门所列为准,红岗幼儿园请求鼎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配合、协助红岗幼儿园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违约金和安全防护工程费用的问题。因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从前期的工程质量鉴定到修复方案的确定,已经充分考虑到涉案工程后期安全防护问题,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也最大利益化保障了红岗幼儿园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费用,充分维护了红岗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红岗幼儿园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鼎顺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二、鼎顺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岗幼儿园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三、驳回红岗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8.31元(红岗幼儿园已预交),由红岗幼儿园负担2956.31元,由鼎顺公司负担3302元。财产保全费4205.81元,由鼎顺公司负担。红岗幼儿园支出的评估鉴定费合计155682元,由鼎顺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鼎顺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及鉴定费;二、鼎顺公司应否向红岗幼儿园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鼎顺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及鉴定费的认定问题
其一,一审查明,2016年9月19日,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投入使用,2016年10月至诉前,红岗幼儿园与鼎顺公司、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过会议纪要、整改方案、联系函等方式确定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工验收不合格;对于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以及施工之后,红岗幼儿园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鼎顺公司虽予承认但怠于履行或拖延履行修复义务。
其二,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改造工程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缮处理。该公司另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1),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出具《不锈钢防护网、护窗栏杆、玻璃等材质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工程弧形玻璃的厚度及普通玻璃不符合要求。佛山市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出具了《修复方案》,广州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修复方案造价为488499.81元。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造价,均由有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上述鉴定意见出具程序合法,确定了属于质量问题的具体项目及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鼎顺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一审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判令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三,本案纠纷系因鼎顺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引发,一审判令鼎顺公司承担为此产生的鉴定费用155682元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鼎顺公司应否向红岗幼儿园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的认定问题
鼎顺公司配合红岗幼儿园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系其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所应当履行的与涉案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且鼎顺公司与红岗幼儿园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条第十项亦明确约定了“鼎顺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有义务就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组织各方进行分部分项的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记录”,故鼎顺公司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施工中的技术资料,配合红岗幼儿园完成交接、办理相关手续,且鼎顺公司移交有具体竣工验收材料应以相关主管部门所列为准。一审判令鼎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配合、协助红岗幼儿园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鼎顺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7.5元,由上诉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刘巧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汝松,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俊烈,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谭敏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婉,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以下简称红岗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鼎顺公司无需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鼎顺公司无需向红岗幼儿园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3.本案受理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红岗幼儿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鼎顺公司无需承担修复整改费用。(一)红岗幼儿园已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与此相关的修复费用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二)因如红岗幼儿园或监理在施工期间提出需整改地方,已在施工期间或竣工前解决,不会发生不需要重新搭建脚手架等项目费用。因此这些修复费用也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对于造价意见书中的措施项目费用、垃圾运输方面的费用、“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拆除窗的防盗网”其中的“拆除窗的防盗网”、“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拆除窗边抹灰”其中的“拆除窗边抹灰”、“修复方案有因渗水导致油漆发霉等现象,需要铲除后重做”其中“铲除油漆层”、“修复方案有拆除窗进行更换,拆除窗就应先凿除封窗砌体”其中的“凿除封窗砌体”完全是因红岗幼儿园自身产生的,该修复费用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三)幕墙变更设计部分的修复费用与鼎顺公司无关。对于工程变更设计与此相关的施工内容属于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双方约定的内容之外,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由鼎顺公司承担。造价意见书清楚说明考虑到其他方责任,特地将此幕墙变更设计相关费用单独列出,故该幕墙设计的责任不应由鼎顺公司承担。(四)清单漏项相应的修复费用与鼎顺公司无关。清单漏项属于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双方约定的内容之外,即使该漏项需要施工,产生的相关费用也不是由鼎顺公司承担。造价意见书的质证答复函明确说明一般清单漏项应承担责任的责任方。(五)对于其他费用,即使鼎顺公司需要按比例承担,相关修复费价格标准也是按照施工时的价格标准计价而不是按照2018年价格标准。价格差额是红岗幼儿园单方原因所致,应由红岗幼儿园承担。(六)鉴定与责任承担无关,鉴定结论不代表承担修复该处的责任是鼎顺公司。(七)涉案工程项目除鼎顺公司、红岗幼儿园之外,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为工程主体,即使存在损失,也应按照各自原因比例确定(包括红岗幼儿园在内),而且本案还存在前述设计变更等问题。二、鼎顺公司无需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对于红岗幼儿园要求鼎顺公司提交的资料,鼎顺公司不存在提交义务。鼎顺公司在红岗幼儿园及监理的监督下施工,红岗幼儿园及监理未对鼎顺公司提出不予施工、停止施工的意见,因此这些资料由红岗幼儿园及监理自行负责。且鼎顺公司已当面提交给红岗幼儿园的监理方,现在鼎顺公司已经不持有资料。双方不存在书面签收记录等也是符合现行类似项目施工的资料移交实际情况。资料应由红岗幼儿园向其监理要求提供,如监理不能提供,与鼎顺公司无关。因这些材料涉及其他方,鼎顺公司自身也无法独立做出来、无法提交,且时间过去近四年之久,也无法提交相关材料。三、鼎顺公司无需承担鉴定费、保全费。红岗幼儿园就整个工程申请鉴定,即使法院认为鉴定报告成立,也不是全部工程项目均存在质量问题(比如不锈钢不存在任何问题),且红岗幼儿园的损失是多方原因造成,因此,红岗幼儿园自身当然需要承担评估鉴定费,一审法院判决鉴定费全部由鼎顺公司承担显然错误。
红岗幼儿园辩称,一、鼎顺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的质量修复整改费用。(一)红岗幼儿园虽基于开学压力使用涉案工程,但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与红岗幼儿园使用工程没有直接关系,鼎顺公司有义务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复责任。鼎顺公司在施工期间因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未能在约定的2016年9月9日前完成工程。基于红岗幼儿园的开学压力,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监理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红岗幼儿园先开学,后续再由鼎顺公司陆续完成未完工部分和整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红岗幼儿园作为一家幼儿托管机构,若不能正常开学,将会影响多个家庭进而引发社会问题。故涉案工程与普通工程不同,普通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等工程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正因为涉案工程有其特殊性,各方才会同意红岗幼儿园于2016年9月19日开学使用工程,后续鼎顺公司利用幼儿园放假休息时间进场施工、整改,再组织各方于2016年10月25日进行工程验收,故红岗幼儿园并非擅自使用工程。涉案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初步验收时以及完工验收时,各方已确认工程存在大量问题,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可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鼎顺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验收规范。由此可见,鼎顺公司的施工工艺和用材不符合要求致使工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并非因鼎顺公司使用所造成的的自然损耗、人为损坏,工程的质量问题与红岗幼儿园使用没有直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据此可知,施工人的修理、返工或改建、减少收取价款是其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作为承包人的鼎顺公司在收取全部工程价款的情形下,应对施工部分的质量承担责任。(二)在施工期间,红岗幼儿园和工程监理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整改,鼎顺公司怠于修复,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1.在施工期间,监理就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多次向鼎顺公司发出整改通知单,如外墙(正立面、背面)和窗收口位置的铺贴质量差,不按常规做法,观感差;铝合金窗、幕墙、玻璃安装没有安装防坠落卡槽;防水卷材宽度与规范不符;全部窗框不走水,存在积水、渗水等,但鼎顺公司并没有正视问题,怠于修复,导致质量修复问题积重难返,增加成本,故工程竣工后再对工程进行修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二、幕墙变更设计部分的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的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明确幕墙设计。图中未明示的其他钢构连接节点需投标单位深化设计及施工,费用含在报价中,结算不另行考虑,显然该项目并非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之外。鼎顺公司在施工期间未对幕墙进行深化设计,故产生的设计修复费用应由鼎顺公司承担。三、本案处理的是涉案工程的工程质量问题,围绕着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何修复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数额进行鉴定,并非针对建筑物本身所作的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鼎顺公司作为施工方是当然修复、返工责任方。四、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移交工程验收材料是鼎顺公司法定和约定的义务。鼎顺公司主张其已将工程技术资料统一做成报审资料提交给监理方,鼎顺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监理或红岗幼儿园一直没有收到鼎顺公司提交的完整的工程验收材料。五、因鼎顺公司怠于修复工程质量问题,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应由鼎顺公司承担。
红岗幼儿园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鼎顺公司承担不合格工程的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3.判令鼎顺公司承担违约金216900元;4.判令鼎顺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移交给红岗幼儿园;5.判令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支付安全防护工程费用220262.7元;6.判令鼎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0日,红岗幼儿园作为招标人发布《古楼幼儿园外墙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商务标》,鼎顺公司签署《诚信投标承诺书》参与投标并中标。
2016年7月30日,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双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鼎顺公司承建古楼幼儿园外墙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9月9日;合同价款为723190.47元;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规定的竣工标准(或政府主管机关发布的具体标准)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工程竣工的文件和规定、符合招标文件的工程技术指标及各项要求以及双方共同协商的标准,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验收证书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须承担责任并采取补救或返工措施,直到达到承诺的工程质量标准为止;合同另对建设施工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等做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鼎顺公司进行施工。
2016年9月19日,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投入使用。
2016年10月至诉前,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过会议纪要、整改方案、联系函等方式确定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工验收不合格;对于涉案工程的外墙铺贴、不锈钢、铝合金窗、幕墙和玻璃、屋面防水、保温隔热、补遗等问题需要整改后再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2017年6月,红岗幼儿园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期间,依当事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评估鉴定。
2018年3月26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鉴定结论为:房屋外墙改造工程部分缺陷【外墙铝合金窗未设置防止脱轨跳槽的装置(限位器);在结构胶性能不明情况下,隐框玻璃幕墙上悬窗玻璃下端未设置铝合金或不锈钢托条;幕墙开启扇角度大于30度、开启距离大于300mm;幕墙、铝合金窗固定玻璃安装未开槽,且部分未加装压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处理意见:简易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改造工程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缮处理。2018年8月20日,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1),鉴定结论为:1.天花板伸缩缝处(即中庭东面屋面伸缩缝)出现渗漏不符合《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相关条文的要求。2.外墙上楣未做成滴水檐或滴水线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2011)相关条文的要求。3.外墙铝合金窗泄水孔开孔尺寸不符合设计。4.外墙铝合金窗外侧与墙体结合处未按设计要求填嵌密封胶,同样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5.窗下框固定螺丝或穿孔未打密封胶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6.外窗台饰面层比内窗台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且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7.铝合金窗框与墙体之间填塞不饱满不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相关条文的要求。8.外墙有渗漏不符合《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BJ15-19-2006)相关条文的要求。9.玻璃与铝合金窗扇下梃之间未有放置支承块不符合《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JGJ214-2010)相关条文的要求。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以上花费鉴定费39000元。
2018年8月27日,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出具《不锈钢防护网、护窗栏杆、玻璃等材质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涉案的不锈钢防盗窗、不锈钢护窗栏杆,打印有“SUS304”标记的,为SUS304不锈钢;其他未打印“SUS304”标记的,为其他牌号不锈钢;符合招标文件系统“不锈钢”的要求。2.涉案的玻璃厚度为5.0mm,不符合招投标文件约定6.0mm的要求。其中弧形玻璃的厚度及普通玻璃不符合要求。红岗幼儿园为此支付鉴定费48002元。
佛山市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红岗幼儿园为此支付费用63000元。
2020年4月21日,广州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佛山市顺德区***道红岗古楼幼儿园修复方案造价为488499.81元,红岗幼儿园为此花费鉴定费用5680元。
一审法院认为,红岗幼儿园、鼎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红岗幼儿园通过招投标程序依法发包,鼎顺公司具备相应资质承包涉案工程,现无证据反映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一审法院针对红岗幼儿园的诉请,分析如下:
关于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特定情形的出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关系恢复到合同缔结前的状态而终结该合同。本案中,鼎顺公司已经投入劳动施工完毕,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可能恢复原状归于消灭,红岗幼儿园诉请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鼎顺公司应否承担返工整改费用的问题。虽然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相应的工程质量风险应转移给发包人;但是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在施工期间和施工之后,红岗幼儿园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提出质量问题,鼎顺公司也予以承认,但怠于履行或拖延履行修复义务,红岗幼儿园据此主张鼎顺公司承担返工整改费用,一审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返工整改费用的具体数额,经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评估机构鉴定,确定了属于质量问题的具体项目,鼎顺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赔偿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外墙改造工程的修补费用。对于修补费用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报告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之处,鼎顺公司应按照鉴定结论赔偿红岗幼儿园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因评估鉴定产生的费用共155682元,亦应由鼎顺公司承担。
关于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移交的问题。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系应当履行的与涉案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施工中的技术资料,配合红岗幼儿园完成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而且,根据双方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条第十项“鼎顺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有义务就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组织各方进行分部分项的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记录”,故鼎顺公司有义务配合红岗幼儿园提交竣工验收材料,具体竣工验收材料应以相关主管部门所列为准,红岗幼儿园请求鼎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配合、协助红岗幼儿园办理相关验收手续,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违约金和安全防护工程费用的问题。因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弥补受害方的损失,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本案中,从前期的工程质量鉴定到修复方案的确定,已经充分考虑到涉案工程后期安全防护问题,评估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也最大利益化保障了红岗幼儿园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害赔偿费用,充分维护了红岗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故对于红岗幼儿园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鼎顺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二、鼎顺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红岗幼儿园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三、驳回红岗幼儿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8.31元(红岗幼儿园已预交),由红岗幼儿园负担2956.31元,由鼎顺公司负担3302元。财产保全费4205.81元,由鼎顺公司负担。红岗幼儿园支出的评估鉴定费合计155682元,由鼎顺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鼎顺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及鉴定费;二、鼎顺公司应否向红岗幼儿园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对此,本院作如下分析:
一、关于鼎顺公司应否承担涉案工程修复整改费用及鉴定费的认定问题
其一,一审查明,2016年9月19日,红岗幼儿园对涉案工程投入使用,2016年10月至诉前,红岗幼儿园与鼎顺公司、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过会议纪要、整改方案、联系函等方式确定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完工验收不合格;对于涉案工程在施工期间以及施工之后,红岗幼儿园多次向鼎顺公司提出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鼎顺公司虽予承认但怠于履行或拖延履行修复义务。
其二,一审诉讼期间,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评估鉴定。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改造工程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缮处理。该公司另对涉案工程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稳固鉴字2018M0057-1),处理意见:建议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对该房屋外墙损坏部分进行修缮处理。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涉案工程出具《不锈钢防护网、护窗栏杆、玻璃等材质鉴定报告》,认定涉案工程弧形玻璃的厚度及普通玻璃不符合要求。佛山市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针对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出具了《修复方案》,广州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涉案工程修复方案造价为488499.81元。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问题以及修复方案和工程修复造价,均由有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上述鉴定意见出具程序合法,确定了属于质量问题的具体项目及修复方案和修复造价,鼎顺公司作为施工方应承担相应的修复义务,一审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判令鼎顺公司向红岗幼儿园支付返工整改费用488499.81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其三,本案纠纷系因鼎顺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引发,一审判令鼎顺公司承担为此产生的鉴定费用155682元并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鼎顺公司应否向红岗幼儿园移交涉案工程技术资料的认定问题
鼎顺公司配合红岗幼儿园提交竣工验收材料系其作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所应当履行的与涉案合同相关的附随义务,且鼎顺公司与红岗幼儿园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9条第十项亦明确约定了“鼎顺公司作为实际施工方有义务就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组织各方进行分部分项的验收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记录”,故鼎顺公司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施工中的技术资料,配合红岗幼儿园完成交接、办理相关手续,且鼎顺公司移交有具体竣工验收材料应以相关主管部门所列为准。一审判令鼎顺公司交付涉案工程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材料),配合、协助红岗幼儿园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鼎顺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7.5元,由上诉人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姜欣欣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