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民特19号
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新城区建设南东1座2楼203。
法定代表人:刘巧英,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献芝,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亮,广东广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丽,广东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顺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郁南县劳动仲裁委)作出的郁劳人仲案字[2022]18号仲裁裁决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2.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仲裁裁决依据事实错误,***本次手指受伤的伤情达不到劳动能力障碍等级八级标准。
***有心脏瓣膜病病史,2014年行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本次工伤认定书认定的受伤部位只是手指,为手皮肤感染、破伤风,没有涉及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状态,故该部分状态和诊断均与本次伤情无关。仲裁期间,***提交的“入院情况”反映“有心脏瓣膜病病史……2014年在外院行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故其受伤诊断不包括二尖瓣机械瓣置换状态,本次工伤的伤情程度达不到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的标准。涉案《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可以作为***身体现况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情况,但不能作为本次手指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八级的依据。
本案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并非全部因手指受伤治疗而产生,鼎顺公司不应对超出手指受伤而治疗的费用承担支付义务,也不应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文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如实向鼎顺公司、工伤认定部门和鉴定机构告知其于20l4年已行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的事实,导致鉴定结论不属实及工伤保险基金发放错误。
(二)仲裁委没有查明鼎顺公司是否签收了《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存在程序错误。鼎顺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了《劳动仲裁答辩状》,对《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提出了异议,庭审时也提出了鼎顺公司至今没有签收或授权其他人签收该结论书。仲裁委没有查明双方当事人是否签收了《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及生效的问题。
(三)***并非鼎顺公司雇请的工人,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经工地施工队下属的包工头招揽到工地做杂工,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其工作时间自由调配。***第二天工作就手指受伤,考虑到涉案工地已按要求办理了建筑业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及缴纳了费用,故鼎顺公司在***的家属及施工队的要求下才协助办理工伤认定,目的是抢救其生命、减轻其家庭的医疗费负担,施工队共垫付了***治疗期间共计338485.28元的医疗费用。鼎顺公司内部审核风险后开始是拒绝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家属签订了《医疗费垫付协议》后,还是协助办理了工伤认定申请,目的是帮助***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报销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双方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不受鼎顺公司管理和考核,未接受鼎顺公司安排工作,也不是与鼎顺公司约定工资发放事宜,垫付住院抢救医疗费的也并非鼎顺公司,故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关系,不能因鼎顺公司为工地购买了施工项目工伤保险而出于人道主义协助办理了工伤认定,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四)***在手指受伤后没有及时就医,自称在受伤一个星期后才住院治疗,中间间隔一个星期,受伤和治疗的关联性并不紧密,对***是否在涉案工地手指受伤是存疑的。鼎顺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摇珠选定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在本次工伤认定书中受伤害部位手指是否构成劳动能力障碍及劳动能力障碍等级进行鉴定。
综上,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程序错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于本案审查期间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郁南县劳动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文件的规定,于2022年4月18日作出如下裁决:一、鼎顺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医疗费1126.84元;二、鼎顺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共19002元;三、鼎顺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57006元;四、鼎顺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9000元;五、鼎顺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六、驳回***本案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郁南县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以(2022)粤5322民初826号案受理了***的起诉。
2022年4月22日,原“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已就案涉劳动争议纠纷向郁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鼎顺公司的申请,应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本院退回给申请人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灿良
审 判 员 方淑明
审 判 员 黎洪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小静
书 记 员 黄靖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