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1969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祝,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芸,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新城区建设南东1座2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85716X。
法定代表人:刘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辉,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是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祎,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以同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6.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方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