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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80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逢涌象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1513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居委会新城区建设南东1座2楼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03985716X。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11********的银行存款149000元。现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8011********的银行存款149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