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809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鼎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鼎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3年3月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94.78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39元,财产保全费1265元,合计2912.39元(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