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3229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开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沙云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三一路1号三一工业城众创楼三一众创孵化器V3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08号华菱新城地标大厦1412、141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与被告长沙云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中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24元,减半收取3962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