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郴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1044号 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红旗社区三排六栋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村中铁五局铁路仓库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工业园区香花路6号二栋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1元,减半收取计6970.5元,由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