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1044号
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红旗社区三排六栋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村中铁五局铁路仓库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54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工业园区香花路6号二栋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中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41元,减半收取计6970.5元,由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郴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给湖南建荣置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