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安高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芜湖市安高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324民初2732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丈夫),男,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芜湖市安高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泥汊镇社区街道老街路001号门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945891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安高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