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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1708号 原告:**年,男,197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41号院内综合办公楼三楼东边南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5530395R。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总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年并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