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21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41号院内综合办公楼三楼东边南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财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2021)豫04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