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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21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41号院内综合办公楼三楼东边南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 被执行人:***,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执行人:李财民,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2021)豫040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财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刘 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