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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2635号 原告:***,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院内综合办公楼**东边南侧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部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 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费79,466元、护理费19,5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6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800元、伤残赔偿金278,704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共计450,518元;2.本案产生的邮寄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原告在被告的雇佣下在***科克边防三连工地施工,从事挖掘机劳务。2020年7月18日,原告在工地工作时,挖掘机违规操作将拆下的水泥柱从高处带下来,将在挖掘机下面的原告砸到,并紧急送往医院。原告***经诊断为:1、骶骨折并骶椎关节脱位;2、右侧髂骨粉碎性骨折;3、髂骨骨折并骶髂关节脱位;4、多发肋骨骨折;5、右肾上腺挫裂伤;6、双侧创伤性湿肺并胸腔积液;7、胸壁下血肿;8、肝挫裂伤;9、腰椎多发骨折;10、腹腔积液;11、胆囊结石;12、右侧跟骨骨折;13、右侧骰骨骨折;14、失血性休克;15、低蛋白血症;16、代谢性酸中毒(失代偿期);17、凝血功能异常(创伤性)。被告承担了住院的费用及部分误工费。但原告出院后的相关费用被告未支付,原告没有经济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经新疆交通科学院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七级。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在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受伤,并要求其赔偿各项费用,但原告仅提供受伤后治疗等证据,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受伤地点及属于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工地,属于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