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881号
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住所地阳光路13号院,注册号:41040360814749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41号院内综合办公楼三楼东边南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5530395R。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诉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东区***属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