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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东区***属门窗厂、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881号 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住所地阳光路13号院,注册号:410403608147495。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姚电大道41号院内综合办公楼三楼东边南侧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5530395R。 法定代表人:李财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平顶山市湛河区振兴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诉被告平顶山市东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卫东区***属门窗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原告卫东区***属门窗厂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