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3民初1194号
原告: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董家塅。
法定代表人:李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良,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南方航空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五里墩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南方航空高级技工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叶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飞
书记员木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