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湘0223民初186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段中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株洲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