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82执1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68号金坤苑S3栋122。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
被执行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银田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胡杰。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田粮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38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银田粮食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顺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银田粮食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306776.4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22年3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至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98816.15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到本院执行款专户,但该该公司没有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同时查询该公司没有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银田粮食公司名下登记证号为湘(2018)韶山不动产第0××3号不动产。
本院于2022年月日对被执行人银田粮食公司依职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查封的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不宜处置,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3306776.42元(不包括迟延履行金等),已执行1198816.15元,未执行部分为2107960.2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伟忠
审判员  沈 蹦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