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大祥区曹婆井1号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芳,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47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221房。
法定代表人:曾玉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邵县酿溪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曾玉姬。
被执行人: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市双清区立新村立新路7号。
法定代表人:肖超。
被执行人:曾玉缘,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孙西莉,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被执行人:黄丽,女,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缘、孙西莉、***、黄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湘0503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缘、孙西莉、***、黄丽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股权、股票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西莉名下位于新邵县××镇××社区××号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新房权证酿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09)第0××1号】;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新邵县××镇××路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新房权证酿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04)第1××9号】;被执行人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邵县××镇××路的不动产【房权证号:新房权证酿字第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新国用(2014)第0××6号】;被执行人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双清区**××道××路交叉路口处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证号:邵市国用(2013)第D××9号】。
因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缘、孙西莉、***、黄丽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503执864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曾玉缘、孙西莉、***、黄丽限制高消费进行信用惩戒。
截止至2022年2月27日,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均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兴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玉缘、孙西莉、***、黄丽欠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21780000元,利息3787791.5元。因抵押物上新建房屋,且部分房屋已出售,暂无法处置抵押物,2022年5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少凡
审判员  李建林
审判员  徐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廖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