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忠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国强大道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常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庭玮,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47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221房。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镇香花路88号。
主要负责人:黄永强。
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忠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湘1025民初46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忠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于2022年2月24日、于2022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理财类保险、工商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有车牌号为湘AG××××、湘A9××××的车辆,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要求查封。另在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几个账户累计有银行存款53628.97元,在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有银行存款5898.5元,但均已被其他案件冻结。于2022年2月23日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结算,但具体数额正在清算当中,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向临武县临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
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武分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晓军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家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