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民初927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68号金坤苑S3栋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762369P。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治昆,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银田村陈家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083599521B。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安顺路16号湘粮国际广场E区东座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3PJY70。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50194W。
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谢承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湘038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生效判决已驳回了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741,068.52元或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胡翠
书 记 员 黄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