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民初927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金坤苑**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5762369P。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治昆,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韶山市银田镇银田村陈家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083599521B。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安顺路**湘粮国际广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L3PJY70。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67650194W。
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谢承新,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请求先予执行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6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案件,且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故本案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宋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翠
书 记 员 黄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