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新岭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执恢7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新岭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村竹山塘组。
法定代表人:黄孟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47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221房。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新岭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1025执恢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志尧
审判员  罗明勇
审判员  唐兴芬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金丽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