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82执保80号
申请人: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68号金坤苑S3栋122。
法定代表人:曾碧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韶山市银田镇银田村陈家组。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119号。
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安顺路16号湘粮国际广场E区东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胡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湘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1,068.52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该案(2021)湘038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经本院立案保全,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冻结韶山银田粮食产业有限公司、湖南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号,实际冻结金额3,741,068.52元,冻结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2民初9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 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刘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