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3民初2376号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南透水砖涵管构件厂,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南透水砖涵管构件厂与被告湖南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南透水砖涵管构件厂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邵阳市大祥区城南透水砖涵管构件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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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周 颖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熠 杨
书 记 员 **樱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