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23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199号建业智慧港E座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7408K。
法定代表人:黄广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方勇,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瑞刚,男,1977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的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昌州路西段北侧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080834901T。
法定代表人:王相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濮阳中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58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923执26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运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