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鼎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特50号
申请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就城郊选煤厂末精(原)煤仓桩基工程偿还工程款1547420元。
二、被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2021年2月5日前)向申请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47420元。
三、如被申请人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项约定时间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后续款项视为到期,申请人可以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该款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四、上述款项以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五、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国龙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经我院驻院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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